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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北京中合天华代理第24类的第41012098号“TRI POLAR” 商标异议申请胜诉

祝贺北京中合天华代理第24类的第41012098号“TRI POLAR” 商标异议申请胜诉

  • 分类: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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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8-04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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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及品牌升值服务。为您的商标、版权、专利及相关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伴随您的企业铸就百年品牌。

祝贺北京中合天华代理第24类的第41012098号“TRI POLAR” 商标异议申请胜诉

【概要描述】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及品牌升值服务。为您的商标、版权、专利及相关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伴随您的企业铸就百年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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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陈述

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异议人的委托,兹对被异议人在第24类“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毛巾,被子,床单和枕套,睡袋,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由贵局初步审定通过,刊登在总第1694期商标公告上的第41012098号“TRI POLAR ”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现提供详细异议理由和证据如下。

 

我司律师分析

一、“Tri-polar”品牌是异议人及其关联人使用在先的商标,经过异议人长期、大量的推广宣传,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异议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Tri-polar”商标的抄袭、摹仿,具有明显恶意,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第32134288号引证商标1、第32133006号引证商标2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已经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TRI POLAR”是异议人使用多年的英文企业商号,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字母部分与之呼叫完全相同,其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人“成华区启尧治华商贸部”与多次恶意抢注异议人“TRI POLAR”商标的抢注人“易县勇萍日用品百货商贸经销处”相识,对异议人的“TRI POLAR”商标属于明知或应知的心理状态,仍将被异议商标注册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最终,商标局决定41012098号“TRI POLAR”商标不予注册。

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及品牌升值服务。为您的商标、版权、专利及相关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伴随您的企业铸就百年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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