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王某(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兹对深圳市晟捷科技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在第 9类“笔记本电脑,电池”部分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由贵局核准注册的第11827933 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被申请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贵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提供详细撤销理由如下。
我司律师认为:
1、经过市场调查和网络查询,商标注册人自公告之日起,近三年来没有使
用被申请商标。
2、图形商标在三年内未使用,使商标失去了原有的注册价值,影响了注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还影响了他人商标申请与注册,严重侵害了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第 11827933 号被申请商标图形在被核准注册后至今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根本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注册商标价值,反而给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应予以撤销。
最终,商标局裁定第 11827933 号图形商标注册在第 9 类部分商品上撤销。
中合天华小课堂:
越来越多的商标被申请撤销三年未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申请被驳回前递交(防御型撤三)
若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或者极其近似,通过商标检索已经可以确认这枚在先商标必然要被引证出来,则提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进行撤三申请,以便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前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保证“在后商标”的注册。
商标申请被驳回后递交(进攻型撤三)
若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在后商标申请人可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申请,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复审申请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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