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徐瑜(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贵局于2020年11月23日下发的发文编号为2020异0000063943YYDB的关于第41101488号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和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答辩人进行如下答辩:
我司律师认为:
一、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5在显著识别部分、首字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与混淆,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徐福记”在中国消费市场上影响力有限,远远没有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异议人主张答辩人侵犯其在先商号的观点不成立,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的“徐福记”商标仍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
四、答辩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自身企业发展需要,出于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同时,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任何抄袭、摹仿行为,其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答辩人保护知识产权、规范企业发展的善意目的,不与任何他人的在先权利存在权利冲突,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五、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其申请被异议商标完全是品牌战略的需要,是出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善意目的,根本没有违反异议人所强调的“带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最终,商标局决定第41101488号“塍福记”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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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所需要的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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