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顾
商标申请人因对其注册在第29类的第58890510号“岐缘”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近似对比
我司律师理由
1、引证商标3处于撤三程序,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贵局暂缓审理。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相比,在显著识别主体、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3的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异显著,完全不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29类的第58890510号“岐缘”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裁定结果
知识分享
什么是商标复审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小编建议
1、企业在商标注册之前,应先自行或是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查询注册商标是否有相同或是近似。
2、对注册商标进行合理性的设计,使其含义、整体外形有巨大的改变,具有个性化 ,这样也可以避免一些近似。
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及品牌升值服务。为您的商标、版权、专利及相关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伴随您的企业铸就百年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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